作者:張啟程
摘要
請求宣告已授權的專利無效是防止專利濫用、保護自身商業利益的重要手段。由于中國和美國實踐的差異導致對于基于同樣的優先權日和基本相同的技術內容的中美同族專利需要采用不同的現有技術證據。本文旨在通過分析中國和美國專利實踐中對于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的差異討論了不同類型的現有技術證據對于中美專利各自的適用性。本文通過分析指出,無效請求人應當根據目標專利的所在國、申請日、發明日等信息來選擇不同類型的現有技術證據來提交無效請求,而不能簡單地對于中美同族專利采用相同的現有技術證據。專利權人在先的專利申請在中國可能用作現有技術證據,而在美國可能用作專利權人否定在先技術的依據,需要尤其注意。
關鍵詞:現有技術證據、申請日、發明日、在先申請
一、引言
專利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業武器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重視。而專利的有效性則是運用專利來抑制競爭對手、贏取商業上的勝利的基礎。對于對自身存在威脅或潛在威脅的專利,啟動專利無效程序則是重要的防衛手段。也正因為此,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加入到發起專利無效的行列中,以盡可能地爭取自身的商業利益。
由于專利自身具有地域性,一項好的發明往往不僅僅在一個國家申請專利,而是可能在多個國家同時申請專利(即享有共同的優先權日),這些不同國家的專利就構成了同族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要將這些技術內容基本相同的同族專利都無效掉,則需要在不同的國家分別提交無效請求。專利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或稱專利性)是最常用的無效理由。有些請求人認為,只需要找到一項或一組現有技術就可以將所有的同族專利都成功無效。這未免過于樂觀,由于各個專利的地域性屬性,各個國家的專利實踐是有所不同的,因而需要專業的人員來進行分別處理。本文僅從中、美對于專利性的認定的差異角度來初步地探討同族專利無效過程中選用現有技術證據的問題。
二、中國專利實踐對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
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專利法(現行中國專利法條文為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其中對于本文所討論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是一致的,因此在本文中不再刻意區分)的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從中國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要以專利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為理由提交中國專利的無效請求,主要證據應當圍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選?。?/span>
1. 現有技術,比如在無效請求所針對的專利(下文稱為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非專利文獻、其它資料、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宣講、公開銷售、公開使用等等;
2. 抵觸申請,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2009年10月1日之前施行的中國專利法,采用混合新穎性標準,即上述現有技術中的在國外公開使用或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內容將不會破壞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而且,目標專利的申請人自身提交的抵觸申請也不會破壞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因此,在選擇現有技術證據時還必須考慮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以確定無效請求所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對于抵觸申請,也需要考慮優先權日,例如,當抵觸申請具有優先權日(不論是中國優先權日還是外國優先權日)時,只要抵觸申請的優先權日早于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且之后抵觸申請被公開,就能夠破壞目標專利的新穎性(當然前提是該抵觸申請公開了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三、美國專利實踐對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
當前的美國專利法是在2013年3月16日開始實施的,而當前的美國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與之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是有所不同的。
當前施行的美國專利法第102(a)(b)條規定:“新穎性;現有技術?!魏稳司袡喃@得專利,除非—— (1)在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前,該要求保護的發明已經獲得授權,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經公開使用、銷售或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2)該要求保護的發明被描述在依據第151條授予的專利中,或被描述在依據第122(b)條已公開或視為已公開的專利申請中,其中,該專利或專利申請視情況由另一位申請人作出并在該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有效提交。(b)例外— (1) 在該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一年或一年以內所作的公開。--在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一年或一年以內所作的公開不屬于依據第(a)(1)款提出的要求保護的發明的現有技術,條件是--(A)該公開是由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或者從該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主題的他人作出;或者(B) 在此公開之前,被公開的主題已經由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或從該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主題的他人公開”。可以看出,如果要以專利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為理由提交美國專利的無效請求,主要證據可以圍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選?。?/span>
1. 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的專利文獻、非專利文獻、其它資料、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宣講、公開銷售、公開使用等等;
2. 由除去目標專利的申請人之外的其它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以前向美國專商局提出過申請,且該申請已經公開或視為公開。
粗看起來,這與前述提交中國專利的無效請求的證據選取非常類似,但實際上還是有很多差異的。具體的差異包括:
首先,在美國專利法中,由除去目標專利的申請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以前向美國專商局提出的、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之后公開或視為公開的申請被視為現有技術,這意味著這樣的申請可以用于評價目標專利的創造性,而不是僅僅能夠評價目標專利的新穎性。
第二,申請人本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以前向美國專商局提出的、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之后公開或視為公開的申請不會對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產生影響。
第三,目標專利的專利權人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即,如果公開目標專利的現有技術的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為優先權日)之前1年內,則該現有技術不必定對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考慮該現有技術是否由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或者從該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主題的他人作出;或者在此公開之前,被公開的主題已經由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或從該發明人或列名發明人處直接或間接獲得主題的他人公開。例如,如圖1所示,如果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具有的技術方案為X且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1年內申請人曾經公開過技術方案X,則即使在申請人公開技術方案X和遞交目標專利之間存在他人公開了技術方案X,也仍然不會對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產生影響。這與中國專利法的規定顯然是不同的。
另外,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與當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相比,對于現有技術的認定的區別在于:
首先,根據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上述現有技術中的在美國以外公開使用或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內容將不會破壞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其次,對于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內的現有技術證據,如果能夠確定該目標專利的發明日(發明創造的完成日)在該現有技術證據公開之前,則該現有技術證據將不作為現有技術考慮,這相比于當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要求本目標專利的主題必須在該現有技術證據公開之前被發明人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他人)公開,對于專利權人的要求要更寬松;
第三,美國專利申請中的一部分是遵循巴黎公約或PCT的規定進入美國的外國(美國以外的)或國際專利申請,用作目標專利的現有技術證據時,其外國優先權日不予考慮。也就是說,如果該專利申請沒有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公開和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前一年內公開,則必須至少滿足該專利申請在美國的申請日早于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且該專利申請必須已經公開。這顯然對于專利權人的要求比當前實施的美國專利法要更寬松。
四、現有技術證據對于中國和美國專利實踐的適用性
在上文中已經闡述了中國專利法和美國專利法對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的異同點。在本節中,將主要從時間性的角度來比較和討論在中國專利實踐和美國專利實踐下現有技術證據的選用問題。
我們不妨考慮如下各種類型的現有技術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A: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公開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B: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的本國“公知公用”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C: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的他國“公知公用”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D: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一年之前公開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E: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一年之前的本國“公知公用”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F: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一年之前的他國“公知公用”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G: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但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以后公開的印刷品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沒有在現有技術證據G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H: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但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以后公開的本國“公知公用”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沒有在現有技術證據H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I: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但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以后公開的他國“公知公用”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沒有在現有技術證據I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J: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公開的印刷品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已經在現有技術證據J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K: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公開的本國“公知公用”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已經在現有技術證據K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L: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一年以內公開的他國“公知公用”證據(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已經在現有技術證據L的公開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
現有技術證據M:無優先權日、由目標專利的申請人申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N:無優先權日、由目標專利的申請人申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O:無優先權日、由他人申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P:無優先權日、由他人申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Q:享有外國優先權、由目標專利的申請人申請、外國優先權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本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以后、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R:享有外國優先權、由目標專利的申請人申請、外國優先權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本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S:享有外國優先權、由他人申請、外國優先權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之前、本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發明日以后、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現有技術證據T:享有外國優先權、由他人申請、外國優先權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之前、本國申請日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公開日期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以后的印刷品證據
表1列出了上述各種現有技術證據對于申請日不同的中國和美國目標專利是否適用。表1中的“可用”表示該現有技術證據可以適用于對應的目標專利,而“不可用”表示該現有技術證據不能適用于對應的目標專利。當然,上述“可用”和“不可用”僅僅是從時間性角度而言,而這些證據是否能被采信,至少還需要考慮這些證據是否真正公開了目標專利中相應的技術特征。然而,這不是本文的任務,本文在此方面不再展開。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中國專利實踐對于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不涉及發明日,但是考慮到專利的發明日不會晚于申請日,因此,在考慮中國的目標專利時,“發明日”等同于申請日進行考慮,以方便與美國實踐進行比較。
從上表1列出的各種情況可以看出,即便是對于申請日相同、主題相同的目標專利,美國專利實踐中對于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認定與中國專利實踐也是不同的,主要包括:
首先,在美國專利法中,不僅有申請日的概念,還有發明日的概念。特別是對于申請日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的美國目標專利而言,現有技術并不是像中國專利實踐那樣直接從申請日向前推,而是從發明日和“申請日前一年”這樣的時間節點向前追溯,從而導致公開日處于發明日和申請日之間的技術方案只能適用于中國專利實踐,而不一定能適用于美國專利實踐。這可以例如從上表中的現有技術證據G和H的適用性上看出。
再者,對于申請日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美國目標專利而言,存在一年寬限期的豁免。也就是說,美國目標專利的發明人及其相關人員只要比他人率先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就能免于受到基于在申請日前一年內的他人的技術公開內容的攻擊。這是一種有利于專利所有者的權益,有利于專利發明人盡早申請專利,而中國專利法則沒有賦予專利申請人這樣的權利。這種差別例如可以從上表中的現有技術證據J和K的適用性上看出。對于表1中的標有“*”的現有技術證據O、P、S和T,表1中給出的是假設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沒有在該現有技術證據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的情況下的結果。而如果目標專利的申請人或發明人已經在該現有技術證據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目標專利的主題,則這些證據將不適用于申請日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美國目標專利。
第三,也是重要的一點,在當前實施的中國專利法條件下,目標專利的申請人自己的在先申請也可能構成抵觸申請,從而影響目標專利的新穎性。而在美國專利實踐中,目標專利的申請人自己的申請在先、公開在后的另一申請不僅不會對目標專利的新穎性產生影響,還可以用來防衛源自在目標專利的申請日前一年中公開的其他技術的攻擊。也就是說,在中國專利無效過程中,這樣的證據可能作為無效請求人的“矛”,而到了美國專利實踐,有可能變成專利權人手中的“盾”。這可以例如從上表中的現有技術證據Q和R的適用性上看出。 因此,在現有技術證據的檢索過程中,是絕對不能忽視目標專利的申請人(發明人)的在先申請的。
當對于美國和中國專利發起無效請求時,請求人可以根據上述表1中列出的內容來選擇適用的現有技術證據。
需要說明的是,美國專利實踐中請求人請求美國專商局宣布已經授權的專利無效的程序很多,包括:單方重新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授權后復審(post-grant review,PGR)、雙方復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等。其中,一些程序對于證據也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對于EPR程序,針對于專利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證據僅限于已經公開發表的專利或文獻。而對于IPR程序,針對于專利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證據僅限于已經公開發表的專利和其他印刷出版物。在上述表1的示例中,我們采用的是對于現有技術證據要求最寬泛的PGR程序作為例子來進行對比的。而對于EPR程序和IPR程序,上述表1的示例中的涉及“公知公用”的現有技術證據B、C、E、F、H、I、K、L均不適用。
美國專利實踐中請求人請求美國專商局宣布已經授權的專利無效的各種不同程序都具有各自不同的具體規定,比中國專利實踐中的專利無效程序要復雜得多。上文中提到的對于美國專利發起專利無效請求是籠統的說法,僅僅是為了描述方便。在本文中不再更詳細地討論美國專利實踐中的這些程序。
五、結束語
在上文中,已經從中、美專利實踐對于目標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認定的差異的角度,基于不同類型的現有技術證據,對于在同族專利無效過程中現有技術證據的選用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討論。分析結果表明,即便是對于優先權相同、主題往往也非常近似的同族專利而言,現有技術證據的選用方式和效果也是不同的,這需要引起無效請求人充分的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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