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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造性評判中對不同技術路線的考量 | 2019年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官方評析
      2020-7-10 13:31:08

      2019年復審無效十大案件

      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


      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按鍵開關”(專利號:ZL201621037804.X),專利權人為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人為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和伍冬梅。本專利涉及一種在按壓時產生聲音的鍵盤開關,其應用于機械鍵盤中,能夠使得薄型機械鍵盤同樣具有良好的手感,并在按壓時可以發出聲音反饋,解決了薄型機械鍵盤時的按壓手感和發聲問題,提高了用戶體驗。 

      近年來,隨著電子競技運動在國內的興起,游戲玩家對高品質計算機外設的需求日益增長。作為計算機外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械鍵盤以其手感優異、迅捷靈敏的特性得到越來越多鍵盤愛好者的青睞。本案專利權人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針對競爭對手提起了多項侵權訴訟,自2018年起陸續有不同請求人對涉案專利提起多次無效宣告請求?! ?/span>

      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08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span>

      【典型意義】  

      本案詮釋了創造性審查過程中對技術啟示的判斷,強調了不應當將權利要求中相互關聯的技術特征割裂開來,對于技術特征的理解應當放在技術方案整體中進行,脫離技術方案孤立地考察技術特征本身或者將具有內在關聯性的技術特征不合理地拆解為零散的元素進行理解都是不恰當的。
                            涉案專利附圖

      評析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 張曄  周雷鳴  王可)

      創造性評判中對不同技術路線的考量

      ——評析“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無效宣告請求案


        針對專利權人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的名稱為“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610802371.0)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621037804.X),無效宣告請求人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分別對該發明和該實用新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人伍某梅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發明、實用新型兩專利權有效。
        在上述系列無效宣告請求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涉案專利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否具備創造性。本文試圖通過還原該系列無效案件的審理過程,著重闡明在創造性評判中對不同技術路線的思考。
        機械鍵盤按鍵發聲的技術發展路線和涉案專利的技術改進
        傳統機械鍵盤厚度大,按鍵行程長,按鍵部件之間伴隨敲擊因軸體撞擊、導電部件之間的敲擊而發聲。隨著電子產品小型化、便攜式的發展趨勢,機械鍵盤也逐漸向輕薄化發展,出現了減小按鍵行程的薄型機械鍵盤,但其同時嚴重降低了聲響等用戶體驗。隨著技術發展創新,新的超薄機械鍵盤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通過設置獨立的發聲腔增大薄鍵盤發聲,給用戶以擊鍵反饋,增加用戶體驗。為了保證聲音強度,發聲腔采用彈性勢能轉化為動能的專用敲擊部件,按壓部件具有產生彈性勢能和釋放勢能的空間高度。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發聲腔包括按壓塊的凸楞、凸楞下端具有導引斜面、彈簧,通過彈簧敲擊上蓋發聲;涉案專利的發聲腔包括按壓塊、導引斜面、限位塊、彈簧,通過彈簧敲擊底座發聲,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及獨立權利要求詳細地記載了發聲腔內上述部件的具體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相對位置、相互配合關系。將兩者比較后可知,兩者的區別是發聲腔的具體結構不同。
        針對上述區別,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了兩點主張:第一,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給出了改進的技術啟示;第二,認為存在的區別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上述兩點主張均未得到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支持,下文通過創造性評述中考慮技術路線變化給出詳細的闡述。
        明確技術路線有助于合理判斷技術啟示
        技術創新離不開現有技術,正確理解現有技術才能客觀準確地理解發明創造。本案中,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說明書末尾處有如下記載:“本發明中的實施例均是以彈性件敲擊上蓋為例,實際應用中可以設計由彈性件形變回彈敲擊底座,或彈性件橫向形變敲擊按壓件等均可”,無效宣告請求人據此認為,其給出了由彈性件敲擊上蓋改為敲擊底座的技術啟示,基于此及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例,能夠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筆者認為,現有技術路線給出了機械鍵盤輕薄化和按鍵發聲的導向,但如果沒有給出改進或創造新產品、新方法的具體教導或者啟示,且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取得了相近的技術效果,則可以借助技術路線的差異判斷創造性。首先,盡管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披露了彈性件可以敲擊底座發聲的技術效果,但是并沒有記載彈性件如何敲擊底座的詳細技術方案,也沒有公開彈性件敲擊底座發聲的具體按鍵結構,根據其公開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知曉如何對現有結構進行更改從而獲得涉案專利的具體結構。其次,本領域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記載的技術方案出發,改變彈性件敲擊發聲位置的合乎預期的做法是改變彈簧的初始形態,例如,將彈簧未受到外力時的初始位置設置為彈簧敲擊部與底座接觸,則彈簧形變后恢復時就會敲擊底座,而非設置為本專利中的按壓塊、導引斜面、限位塊及彈簧的具體結構。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難以僅僅從現有技術中記載彈性件可以敲擊底座即想到涉案專利的具體發聲結構,這會改變現有技術中發聲腔的發明構思,具體而言,需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方案的底座上增加導引斜面、限位塊,改變彈簧初始形態,且按壓塊、導引斜面、限位塊及彈簧需滿足相互位置和結構上的配合關系,這種改進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發明構思并不一致,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實現。因此,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末的相關記載并不能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在創造性的審查中,準確理解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是評判創造性的基礎。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既包括直接明確記載的內容,也包括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內容,但對于對比文件僅記載了設想或效果而未記載具體技術手段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僅能通過已經記載的技術方案作出合乎推理的解讀,而不能根據設想或效果得出有別于發明構思的其他具體技術手段或技術啟示。
        明確技術路線有助于合理判斷公知常識
        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只是將原本屬于凸楞下部的斜面挪到了基座中的簡單位置改變,區別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筆者認為,如果將涉案專利的區別特征從技術方案中剝離出來單獨審視,對于壓塊、彈簧、導引斜面、限位塊而言,每一個技術特征都是常見的通用部件。但按照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將上述技術特征組合成敲擊發聲的技術手段時,可以看出這些部件已不再彼此孤立,它們相互配合、協同作用以解決薄型鍵盤發聲的技術問題,具體而言,按壓塊下壓促使彈簧端部向下移動,導引斜面迫使彈簧端部在向下運動的同時向外移動,并通過按壓塊和導引斜面將彈簧的端部限定在兩者共同形成的區域中,使彈簧端部按預定路線脫出,從而敲擊基座發聲。相對于現有技術彈簧彈起敲擊上蓋的技術思路,涉案專利的技術思路是利用導引斜面引導彈簧敲擊基座,按壓塊、引導斜面、彈簧之間相互配合的關系,是多部件協同作用的結果,不是導引斜面位置的簡單變換。因此,在考慮區別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時,不宜將其拆解為零散的機械部件進行碎片化的分析,而應從技術構思角度合理劃分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手段進行整體考量,得出該區別特征并非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論。
        另外,在考慮上述區別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時,筆者同時考察了按鍵開關領域的技術發展狀況。一方面,對于軸體及利用彈性件敲擊改善手感并發聲的按鍵開關的專利申請,最早出現于2015年,2015年-2016年僅5件相關專利申請, 2017年申請量才開始有大幅攀升。本案中,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于2015年提出申請,涉案專利于2016年提出申請,上述區別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時,應當以申請日為基準來考量,從該領域的相關申請可以看出,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處于此類技術發展早期,可以借鑒的現有技術信息很少,早期的技術方案往往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獲得。另一方面,針對該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多方當事人共提出了七次無效宣告請求,筆者在諸多請求人提交的全部證據中、在同期按鍵開關領域以及相近的其他技術領域中,均未發現區別特征所述的技術手段是本領域通常做法的相關證據。因此,也不宜認定上述區別特征屬于公知常識。
        綜上所述,公知常識判斷往往對創造性審查結論至關重要,其判斷過程足見審查/審判者的技術功底和對相關技術發展路線把握,必須回到申請日、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之視角、綜合技術發展的路線全貌,從多角度、多維度進行考量。本案雖然單獨審視每一個技術特征均是通用部件,但把各通用部件協同配合并共同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時,則需要對該技術手段進行整體考量。同時,公知常識的把握既要縱向考察本領域的技術發展狀況,又要橫向考慮相近的技術領域,綜合判斷其是否屬于公知常識。
        小結及啟示
        回顧涉案專利可以看出,涉案專利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都是解決薄型按鍵開關的手感和發聲的技術問題,都具有改善手感并能像大鍵盤一樣在敲擊時發出聲音的技術效果,但兩者的發明構思不相同,兩者發聲腔實現發聲的部件所處的位置、配合關系不同,能量積蓄和釋放方式也不同,使得技術手段、工作方式產生差異,因此兩者屬于解決相同的問題且達到了相近的技術效果,但立足于不同的技術路線的兩種技術方案。對于此類案件,不應僅因其解決的問題、產生的效果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同或者相近,就直接否定其創造性,而仍然應當從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面對存在的技術問題采取的發明構思和所選取的技術手段之間的差異出發,充分考慮領域特點,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綜合分析判斷該技術方案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顯而易見。

      無效決定摘錄

          3.1、關于權利要求1

          3.1.1、以證據1/證據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證據1與證據1′為同一專利文獻,下文以證據1作為兩者之代表。證據1公開了一種鍵盤開關內產生按壓聲音的方法,并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征(參見說明書第15段,附圖1-6):包括上蓋1(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蓋子)、底座2(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基座)、按壓件5(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按壓組件)、復位彈簧8(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彈簧)、可動端子4、固定端子3(可動端子和固定端子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導通組件)以及扭簧6'(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彈性件)、指示燈7。上蓋1與底座2通過扣孔與卡位的配合扣合,扣合后上蓋1與底座2中間形成一放置按壓件5、復位彈簧8、可動端子4、固定端子3以及扭簧6'的空腔(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的容置腔體)。該底座2上設有導柱21,復位彈簧8套接在導柱21外部,該導柱21中間設有導孔。按壓件5上部穿出上蓋1以便連接外部的鍵帽。按壓件5的另外兩側邊分別設凸起51和凸楞52',該凸起51與按壓件側面垂直設置,用于與可動端子4配合。凸楞52'沿按壓件側面豎直方向設置,且凸楞52'下端具有導引斜面521',用于與扭簧6'配合。所述扭簧6'橫置于底座上,一端與底座固定,一端伸出至按壓件5側邊,扭簧該伸出端設有一個向上的凸起62'和一個橫向的彎折部61',該凸起62'使扭簧伸出端只有前端彎折部接觸上蓋,接近扭簧本體的部位不接觸上蓋,避免產生干涉。非按壓狀態下扭簧伸出端借助向上的彈力抵住上蓋下方,彎折部61'橫向突出限位于導引斜面,下壓按壓件,導引斜面壓迫彎折部61'向下至一定位置,彎折部61'沿導引斜面脫出回彈復位敲擊上蓋下方,發出響聲增加開關聽覺效果。

             基于上述內容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證據1′存在如下區別特征:基座上設有一導引斜面,彈性件的一端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該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的側邊。根據上述區別特征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通過導引斜面與按壓塊配合共同使得鍵盤彈性件敲擊發聲。

             針對上述區別特征,第一請求人認為:本專利是在基座上單獨設置一導引斜面用來引導彈性件一端的移動路徑,而證據1則是在凸楞的下面設置導引斜面用來引導彈性件一端的移動路徑,兩者僅僅是位置的不同,上述位置設置的不同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第二請求人認為:導引斜面位置的不同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另外,證據2′給出了彈性件可以敲擊其他位置,可以得到調整導引斜面位置的啟示,上述區別被證據2′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公知常識、或證據1′和證據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對此,合議組認為:

             首先,關于上述區別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對于區別特征的理解,需要放在技術方案中進行理解,將區別特征脫離技術方案或者將具有內在關聯性的區別特征不合理地拆解為零散的元素進行理解都是不恰當的。具體到本案,本專利中權利要求1記載,按壓組件上設有按壓塊,基座上設有導引斜面,彈性件的一端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而彈性件的一端同時也位于按壓塊的正下方,且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的側邊,從權利要求1中可以看出,其限定了導引斜面與按壓塊位于不同的部件,兩者之間相互配合共同對彈性件的一端作用進而實現發聲的功能,因此,上述區別特征并不僅是導向斜面設置位置的不同,也存在著部件間的配合關系,并且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區別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第一請求人和第二請求人關于上述區別特征屬于公知常識的意見不成立,不能被接受。

             其次,關于證據2′是否給出了將其公開內容結合到證據1′中的技術啟示。證據2′公開了一種鍵盤開關內產生按壓聲音的方法,證據2′中的實施例1與證據1′中的實施例1技術方案相同,即證據2′也是在按壓件的凸楞52'下端具有導引斜面521',證據2′還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征:實施例中均是以彈性件敲擊上蓋為例,實際應用中可以設計由彈往件形變回彈敲擊底座,或彈性件橫向形變回彈敲擊按壓件等均可,其主旨在于保護彈性件回彈復位時產生敲擊發聲(參見說明書第25段)。證據2′中雖然公開了彈性件的敲擊位置除上蓋外還可以由彈往件形變回彈敲擊底座或彈性件橫向形變回彈敲擊按壓件等,但證據2′的技術方案均是以彈性件敲擊上蓋為例,導引斜面設置在按壓件側面的凸楞下面,其并未公開彈性件敲擊底座等部位時導引斜面和其它部件的設置方式,未給出將導引斜面設置于底座上與按壓塊配合的技術啟示,第二請求人認為證據2′公開了上述區別特征的主張不成立,不能被接受。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通過導引斜面與按壓塊配合共同使得彈性件敲擊發聲,能夠像大鍵盤一樣產生聲音的有益的技術效果,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公知常識、證據1′和公知常識、證據1′和證據2′的結合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議組組長 周雷鳴 主審員 張曄 參審員 王可)

      (文章來源:大嶺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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